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2848-2016 国际货运代理包机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航空货物包机运输的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亦可作为企业或管理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的

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 22154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8831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GB/T 2883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GB/T 28839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GB/T 30055 国际货运代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057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规范

GB/T 30347 国际货运代理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838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

GB/T 31084 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单证交接规范

GB/T 31085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签发规范

GB/T 32849 国际货运代理报检服务质量要求

GB/T 32851
国际货运代理包舱、包航空集装器(集装箱、集装板)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6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85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航空货物包机运输 air cargo charter transportation

航空承运人按照与包机人事先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所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注: 改写GB/T 18041—2000,定义4.8.4。

3.2

包机人 aircraft charterer

租机人

与承运人签订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合同包用承运人的飞机运输货物的人。

注:改写GB/T 18041—2000,定义4.5.5。

GB/T 32848—2016

3.3

包机运输协议书 charter agreement

包机人与承运人就包用承运人的飞机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

[GB/T 18041—2000,定义4.8.18]

3.4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contract for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航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达成的协议。

3.5

航空运输企业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GB/T 18041—2000,定义2.1.1]

3.6

航空承运人 air carrier

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有关该

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3.7

契约航空承运人 contracting air carrier

缔约航空承运人

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注:改写GB/T 18041—2000,定义4.8.9.2。

3.8

实际航空承运人 actual air carrier

根据航空缔约承运人(契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航空运输企业。
注:改写GB/T 18041—2000,定义4.8.9.3。

3.9

航班预配 flight prestowage

在航班起飞前一定时间内根据飞机的可用业务载重量,对飞机所载运货物进行配运。

3.10

航班配载 flight load plan

航班始发站根据飞机从本站出发的最大可用业务载重量来配运至各有关站的旅客、行李、邮件、货

物,即实际业务载重量的配算。

3.11

包机变更后的费用 expense for changes in cargo
traffic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航权申请等相关的费用。

3.12

最大商务载量 maximum commercial load

航班飞机实际允许装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总重量。

3.13

吨位利用 tonnage utilization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

3.14

航空货运单 air waybill

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

GB/T 32848—2016

同的初步证据。

[GB/T 18041—2000,定义4.5.6]

3.15

押运货物 escorted shipment

由于货物性质特殊,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托运人派专人照料和监护的货物。

[GB/T 18041—2000,定义4.1.3.3]

3.16

超大货物 oversized cargo

超过承运人规定尺寸的货物。

[GB/T 18041—2000,定义4.1.3.11]

3.17

超重货物 overweight cargo

超过承运人规定重量的货物。

[GB/T 18041—2000,定义4.1.3.12]

4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应达到管理科学化、行为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符合GB/T
22154

的规定。

5 基本要求

5.1
应具备契约航空承运人的资格和开展相应业务的能力,并应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投保责任险。

5.2
合同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方权利、义
务应予以明确。

5.3
适航的机型、运输线路、运输时效、航次、货运量、货物积载和货物安全应满足客户的要求。

5.4 服务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和管理应全面、客观和科学。

5.5 契约承运人、代理人的法律风险控制应及时、有效。

5.6 货物运输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7
货物收受与交付的流程和记录应清晰完整;时效和对象应明确并符合合同要求。

5.8
单证签发和审核制度应健全;单证的流转和记录应清晰完整;交接的时效和对象应明确并符合合
同要求。

5.9 费用项目应规范。

5.10 收费标准应明确。

5.11 符合 GB/T 30838 的规定。

6 业务流程管理要求

6.1 包机条件洽谈

6.1.1
客户表达包机货物运输需求后,应提示客户以书面形式准确告知货物名称、数量、尺寸、包装方
式、起运地和目的地、发运日期等信息。

6.1.2
初步确定包机需求后,应向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就包机所要求的适航航空运力等
条件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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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满足包机的基本条件;

b) 包机运输合同要件,以及对包机的特殊要求;

c)
应根据不同机型的重量限制、容积限制、舱门限制、地板承受力限制、集装器种类和装载要求等
适货条件,选择适航的机型;

d)
如客户未指定起止空港,应考虑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航权申请、机型、调机成本等因素,优先
选择最近的、适合所选择机型起落的机场作为起运港和目的港;

e)
选择机场时,应考虑包机的航路设计、航路申请、当地机场的报关报检条件、转运、机场货运站
操作条件等可能造成的时间和成本差异;

f) 货物接收与交付地的交接及单证处理流程;

g)
如货物尺寸或重量较大时,或当货量接近或有可能超过单架次飞机的货运量时,应进一步明确
货物的详细尺寸、重量信息,必要时应要求提供货物的外型照片或图样、加固要求等,并进行初
步配载评估;

h)
如货物为危险品货物或疑似危险品货物,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
GB/T 30347 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

i) 应考虑特殊货物的适装、适运、适箱、积载和客户的特殊要求;

j)
如需要货物的进出口特别许可证明、检验检疫要求等,应提示客户按时办理相应手续;

k)
如存在多个起运地或目的地的货源,应综合考虑各个货源的集运或配送运输成本;

1
在未满舱或满载的情况下,在市场上揽取满足共同包机条件的其他货物时,或在市场货源充足
情况下,允许租用更大的机型时,应首先满足原包机客户的要求;

m) 应确定货物费用项目及保险等细节。

6.2 包机方案

在与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完成包机条件洽谈后,应制订包机方案。包机方案可包括

但不限于:

a)
货物详细信息、可供选择的机型、航线、起运港和目的港、发运日期信息,以及装卸、吊装、集货
操作要求和费用等信息;

b) 初步装载的方案,尤其为大件货物运输、或舱容较为紧张时;

c) 各作业环节的操作时效、报关报检安排等;

d) 相关的陆路运输安排;

e) 客户的特殊要求等。

6.3 包机申请

6.3.1
应根据包机方案,向合作的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发出正式的询价。正式询价发出
时,应充分考虑实际航空承运人安排运载和向起降机场及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过境或入境等相关手
续所需要的时间要求。

6.3.2
询价单上应明确包机条件、服务项目和费用明细等,如空港费用、保险安排等。如需要,还应就
初步的装载方案征求实际航空承运人的意见。

6.3.3
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报价后,应对其报价和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客户报
价并提交包机方案。

6.3.4
客户接受包机方案和报价后,双方应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或《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可
参照GB/T 30057 和GB/T 22153 的规定。合同中应明确:

a)
因不可抗力或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或因延误装卸机或因取消合同等造成有
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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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证金或提前支付包机定金的数额和时间、全部包机费用收讫的时间等要求;

c)
如客户要求安排押运员或其他要求,对于随机押运要求,航空承运人有各自的要求。

6.3.5 宜对签发的货运单证进行约定。

6.4 包机运输协议书

6.4.1
与客户签订航空货物运输或代理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向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发出
包机申请。

6.4.2
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接受包机申请后,应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或《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客户的名义与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签订
《包机运输协议书》。可参照 GB/T 30057 和 GB/T 22153 的规定。

6.4.3
作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或《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和《包机运输协议书》的当事人,应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合理谨慎地处置货物及其单证的接受与交付,确定交接
人、交接时间、交接流程等。

6.4.4
应对涉及各包机服务项目、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约定,如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
关费用;或因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要求停留产生的滞机费;或因延误发运、装卸机造成损失的赔偿;
或因延迟提货产生的费用;或因气象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料对飞机载量的影响;
货物配载的安排;押运员安排;航权申请;起止港货物交接流程等。

6.4.5 如需要实际航空承运人提供集装器或其他相关设备,应予以约定。

6.4.6
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应督促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适
航、适货的飞机。

6.4.7 包机运输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出租人、承租人;

b) 航权申请;

c) 航空器机型及架次、航程及航班时间表;

d) 货物要求;

e) 最大商业载荷(货载量及体积);

f) 航路;

g) 合约期限;

h) 当事人权利义务;

i) 包机价格;

j) 剩余吨位/舱位利用的条件;

k) 履 约 保 证 ;

1) 取消包机或变更计划的时限和费用;

m) 有关货物的安全要求;

n) 费用及组成;

o) 航班时间表的变更;

p) 未完成履约或违约赔偿;

q) 额外轮挡时数/留地时数;

r) 责任及赔偿;

s) 运输凭证;

t) 货物保险安排;

u) 不可抗力;

v)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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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随机业务文件。

6.5 接收货物

6.5.1
应事前提示客户,按照空运要求和合同规定备妥货物,货物包装、尺寸、标记、标签和标识应符合
合同约定及航空货运的相关规定。

6.5.2
应根据包机安排和配载方案,提前通知客户送货地点、最迟送货时间、最迟报关完成时间等重要
时间节点,以及仓库或空港的货物接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6.5.3
提示货物接收人员,在接收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数量、尺寸、重量、标记、包装情况等,是否与合
同上或单证上规定的货物描述一致;是否存在货损、货差等;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出口申报要求等。如有
不符而影响装机或造成舱容不足,或出现货损、货差等情况,应通知客户进行确认,并进行妥当处理。

6.5.4 货物交接的相应记录和确认手续应妥善保存。

6.6 货物申报

提示客户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文件,按照GB/T 28839、GB/T 30055 和 GB/T 32849
的规定,办理报

关报检业务。

6.7 装机

6.7.1 如大型设备或合同约定由货运代理负责安排装板/箱,可参照GB/T
32851 的规定。

6.7.2
应提前就货物配载方案与实际航空承运人进行确认,做好客户、实际航空承运人或机场协调
工作。

6.7.3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货物交付实际航空承运人,并做好货物交接的相应记录和确认手续。

6.7.4 应配合机场、海关、检验检疫和安保机构,做好货物的查验工作。

6.7.5 必要时,在获得机场允许后,应安排现场监装,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6.7.6
如合同约定由客户派出押运员,应提示客户提前准备好押运员的进出境文件,并督促实际航空
承运人办理押运员的登机手续。

6.7.7
如客户要求将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熏蒸证明等文件随机交付收货人,应提前办理交付
手续。

6.8 运单签发

6.8.1 货物装机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签发航空运单并提交客户。

6.8.2 单证缮制、签发和交接,应符合GB/T28831 、GB/T 28832 、GB/T
31084 和 GB/T 31085 的规定。

6.9 货物交付

6.9.1
应及时提示客户目的港(地)的具体提货流程,以及因延迟提货可能造成的相关费用等。

6.9.2
对于大件货物,或者其他特殊货物,应督促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提前告知货物抵
港时间并及时卸货。对于报关报检时间要求较紧的货物,应提前联系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并予以妥善
安排。

6.9.3 货物装机后,应通知客户相关航班信息、预计到达时间。

6.9.4
应及时联系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跟踪货物到港情况,并通知客户。如合同中约
定由货运代理负责目的港的货物交付,应在货物装机后及时通知目的港代理相关航班信息,并做好接
机、申报、货物入库等准备工作。

6.9.5
如合同中约定由货运代理安排报关报检的,应提示客户备妥相应的报关报检文件,并及时安排
报关报检工作。

GB/T 32848—2016

6.9.6
完成货物申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并做好货物交接的相应记录和确认手续。

6.10 费用结算

6.10.1 客户费用结算

应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或《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约定结算费用,使用规范的票据,代垫费用
应分开逐项列明。如是临时包机,应在预定包机航班起飞日期前的规定时间,要求包机客户支付一定比

例的定金,并在包机正式起飞前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包机费用。

6.10.2 航空承运人费用结算

按《包机运输协议书》的约定,缮制费用结算单,及时与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进行结
算。如是临时包机,应在预定包机航班起飞日期前的规定时间,向实际航空承运人(或包机代理公司)支

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并在包机正式起飞前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包机费用。

6.10.3 取消或变更计划

如因故取消或变更计划,或《包机运输协议书》无法执行时,应按合同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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